中新網太原2月28日電 (楊靜)未經批準開辦非法煉油廠進行煉油,并將危險廢物排放、傾倒至滲坑內。記者28日從山西省偏關縣人民法院獲悉,當地一小作坊亂倒廢油渣嚴重污染環(huán)境,相關涉事人已獲刑。
周某是河北省石家莊市某縣人,為謀取利益,經袁某(已判決)介紹,前往張某(已判決)在偏關縣某村開辦的油脂代加工點進行熬油。
生產前,周某在該加工點實地調整熬油爐條的位置,生產過程中,周某指導工人實際操作并親自參與熬油。在將動物油脂提煉完畢后,未采取任何環(huán)保措施直接將剩余的廢液、廢渣排放到事先挖好的滲坑內。
經查,周某參與熬煉皮子下腳料三車(每車載重30噸左右),從中獲利1000元。通過袁某幫助提供的動物皮毛煉油產生的廢水、廢渣約200噸,嚴重污染環(huán)境。經山西眾智環(huán)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送檢樣品污水pH<1,硫酸根離子檢測結果為6179mg/L,滲坑內排放污染物屬于危險廢物。
偏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:被告人周某為謀取非法利益,明知張某(另案處理)伙同他人未經批準開辦非法煉油廠,仍為該廠提供技術支持,并幫助該廠員工進行煉油。張某指使他人將危險廢物排放、傾倒至滲坑內,嚴重污染環(huán)境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。
被告人周某與張某等人系共同犯罪,張某系非法煉油廠實際經營人,系主犯;周某系污染環(huán)境罪的幫助犯,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,系從犯;周某曾因盜竊被判處刑罰,具有前科劣跡。
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(jié)、認罪悔罪態(tài)度和社會危害性,依法以污染環(huán)境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。依法追繳被告人周某非法獲利1000元,上繳國庫。(完)